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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发布林草资源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

来源:检察日报客户端 作者:沈静芳 李海娇 发布时间: 2026-10-08 19:05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林草资源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下称《指引》),涉及办案原则、法律适用规则、处罚裁量边界、证据转化与互认、跟进监督等5方面15条措施,为规范办理涉林草资源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提供实操指引。 《指引》强调,检察机关和林草部门在办理涉林草资源领域行刑反向衔接案件时,应当坚持严格依法、客观公正、过罚相当、协同高效的原则;树立恢复性执法...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林草资源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下称《指引》),涉及办案原则、法律适用规则、处罚裁量边界、证据转化与互认、跟进监督等5方面15条措施,为规范办理涉林草资源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提供实操指引。

  《指引》强调,检察机关和林草部门在办理涉林草资源领域行刑反向衔接案件时,应当坚持严格依法、客观公正、过罚相当、协同高效的原则;树立恢复性执法司法理念,坚持生态优先、修复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指引》明确,检察机关和林草部门在办理涉林草资源领域行刑反向衔接案件时,加强会商研判,统一执法司法办案标准。林草部门办理涉林草、野生动物保护等案件,适用单行法进行罚款处罚,要把握好相关法律规范与行政处罚法的适用关系;要综合研判行为人主观过错、危害后果、修复整改等情节,准确适用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规定。林草部门、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检测报告、鉴定意见等,经过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和技术规范的,可以转化互认使用。

  《指引》要求,林草部门收到检察意见书的,需在回复期内反馈案件处理结果或办理情况;检察机关应当持续跟踪处理情况,存在分歧的,应当与林草部门沟通。因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处理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回复期限。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的跟踪监督,确保行政处罚执行到位。

(来源:检察日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