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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建立民政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

来源:检察日报客户端 作者:郝雪 杨峰 杜康 发布时间: 2026-10-09 19:05
近日,陕西省检察院、省民政厅、省高级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印发《陕西省民政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下称《办法》),对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慈善活动、养老服务、儿童福利、社会救助、殡葬管理等民政领域涉嫌犯罪案件的衔接工作予以规范,重点就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审查、法律监督等正向衔接工作,以及作出不起诉决定、无罪判决后需给予行政处罚案件的反向衔接工作等作出明确规定。 《办法》强调,在正向...

  近日,陕西省检察院、省民政厅、省高级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印发《陕西省民政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下称《办法》),对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慈善活动、养老服务、儿童福利、社会救助、殡葬管理等民政领域涉嫌犯罪案件的衔接工作予以规范,重点就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审查、法律监督等正向衔接工作,以及作出不起诉决定、无罪判决后需给予行政处罚案件的反向衔接工作等作出明确规定。

  《办法》强调,在正向衔接案件中,民政部门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或监察机关移送案件,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民政部门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复议,也可建议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在反向衔接案件中,检察机关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将案件材料移交民政部门处理,提出检察意见,民政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检察机关。

  《办法》要求,检察机关依法对民政领域行刑衔接工作实行法律监督。对发现民政部门应当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而不移送的,应当提出建议移送的检察意见,民政部门收到检察意见后,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将执行情况通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逾期未作决定等情形的,应当依法开展立案监督,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检察机关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检察机关。

(来源:检察日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