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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烟花酿火灾 四十名住户成被告

来源:法治日报 作者:梁平妮 王娇 发布时间: 2026-10-14 19:05
16分钟内,27个点燃的旋转式烟花爆竹被接连从楼上抛落,这些旋转的烟花爆竹在落地后引燃楼下建筑物,造成4万余元财产损失。 因无法确定高空抛物肇事者,受害人一纸诉状将小区物业公司连同某楼1单元40户住户一并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物业公司承担60%责任;40户住户中的3户承担合计30%补偿责任;租户自担10%责任。《法治日报》记者了解到,2026年8月,二审法院对这起案件维持原判。 2025年1...


  16分钟内,27个点燃的旋转式烟花爆竹被接连从楼上抛落,这些旋转的烟花爆竹在落地后引燃楼下建筑物,造成4万余元财产损失。
  因无法确定高空抛物肇事者,受害人一纸诉状将小区物业公司连同某楼1单元40户住户一并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物业公司承担60%责任;40户住户中的3户承担合计30%补偿责任;租户自担10%责任。《法治日报》记者了解到,2026年8月,二审法院对这起案件维持原判。
  2025年1月6日,春节前夕,山东省诸城市某小区一处带有卷帘门类似附房的建筑物(下称附房)突发火情,致使附房内的物品及停放在附房门口处的一台带有遮挡篷布、载有物品的电动三轮车过火燃烧。据了解,该处附房系王某租赁,用于存放家电货物。
  消防部门扑灭火苗后,通过现场走访和现场勘验等方式对这起火灾事故进行了调查,并出具火灾事故简易程序调查认定书,载明起火原因为该小区某楼1单元人员燃放烟花爆竹所致,这起火灾造成附房及附房内物品不同程度受损,过火面积25平方米,无放火嫌疑。
  另查明,当日16时38分至16时54分,有人从该居民楼1单元南侧二层以上向楼下抛掷27个点燃的旋转式烟花爆竹,部分烟花爆竹落地后旋转至附房门口及电动三轮车下方,并经卷帘门下部约5厘米的缝隙窜入附房,之后电动三轮车和附房门口间隙处出现浓烟、明火。
  经鉴定,此次火灾为王某造成财产损失4万余元。因无法直接确定具体抛物行为人,王某遂将该小区物业公司及该单元40名住户一并诉至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在直接侵权人无法查明时,损失应由谁承担。
  诸城市法院依据民法典及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结合各方过错依法作出裁判:物业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对损失承担60%赔偿责任;40名住户中,有37人因举证证明与火灾无涉而免除责任,仅202室的周某(时年9岁)、502室的程某、601室的张某(时年13岁)3人被认定为“可能加害人”,各向王某补偿4000余元,其中周某、张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由其监护人承担补偿责任;王某因未将卷帘门完全关闭、对损害扩大存在过错,自担10%责任。
  关于物业公司承担60%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为,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为限,判断其是否履行,应看其是否做到合理预防与及时干预。本案中,因物业公司在长达16分钟的连续抛物期间,既未从监控中发现,也未制止与报警,且监控布局存在盲区、未能为锁定直接侵权人提供证据支撑,这种不作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同时,法院明确,待具体侵权人确定后,物业公司及3户住户可向具体侵权人追偿。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26年8月,潍坊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承办法官、诸城法院朱解法庭庭长李娜阐释,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并未将40名住户一律纳入补偿范围,而是充分释明举证责任后,引导各方提交监控视频、在岗证明、在校证明、居住证明、水电记录等证据,逐户审查其在危险发生时段是否具备实施抛物行为的现实条件,最终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围从40人限缩至3人。

法官说案

  本案的示范意义不只在于重申高空抛物的危险,还在于揭示一条容易被公众忽略的司法逻辑:当直接侵权人隐于暗处无法查明时,法律既不会让受害人孤立无援,也不会让整栋楼住户集体“背锅”,而是会通过一套层层递进的责任配置,把“人人自危”的集体风险转化为“责任到人”的精准分担。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结构为侵权人优先、补偿责任兜底。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构建了“三层次”责任体系:先由能够确定的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由不能证明自己非侵权人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这种安排的法律意蕴在于,补偿责任既非“连带”,更非“连坐”,而是无过错、按份、可追偿的兜底机制。它预设了高空抛物风险在无法查明侵权人时应由潜在风险共同体分担,既救济了陷入举证困境的受害人,又以“补偿后可追偿”为具体侵权人保留归责通道。其正当性基础,是风险分配上的社会公平与预防激励,而非简单的集体惩罚。
  本案中,“可能加害人”并非泛指所有住户,而须以“行为发生时在场且不能自证清白”为实质要件。司法对补偿范围的限缩,正是对“无辜者不担责”的捍卫,也倒逼受害人与监管方合力查明真相,而非以诉讼对抗激化邻里矛盾。同时,受害人自身存在过错,也要承担损失。
  此外,物业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无限责任,但怠于履行基础预防与干预义务则难逃追责。在此提醒物业企业,应注意合理布局监控,消除监控盲区,同时建立日常巡查与报告机制,这既是法定义务,也是避免“背锅”、协助追责的最优路径。

(来源:法治日报)